公告日期:2018-05-25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2018年5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
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含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所属上市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
(十五)审议批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投资:
1.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50%以上的主业
项目;
2.主业范围以外的项目;
3.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
4.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
(1)直接投资项目;
(2)所属公司为投资主体且所属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投资项目;
(十六)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权变动事项:
1.涉及主业范围内的控股权变动事项;
2.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或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产权变动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5%
以上的资产抵押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0%
以上的贷款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例在50%以上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
(二十二)审议批准所持深圳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战略性参股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和质押融资事项;
(二十三)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或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参股上市公司的股份、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该国有股东所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等事项;
(二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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