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力A: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力A资讯
2019-01-14 18: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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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1-15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罗少娟律师、欧倩怡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查了公告事项、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向本所保证: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以及所作的陈述及说明均为真实、完

整、可靠,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盖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登记时间及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月14日下午14:30时在深圳市深南中路中核大厦十五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富春龙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211,036,8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9889%,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理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211,036,863股,其中,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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