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华发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华发A资讯
2018-04-23 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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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4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所发生的担保均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批及披露程序;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二、关于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内会计准则审计确认,2017年度公司实



现净利润 974,409.39 元。由于公司 2016年末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为



-187,441,523.12 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本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为-186,467,113.73元。



鉴于以上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我们予以同意。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内控体系实际运行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大偏差。



四、关于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能有效降低公司液晶显示器整机生产成本,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此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独立董事:张兆国、李定安、徐锦文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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