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12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发”)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出售全资子公司武汉恒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及深华发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厂区的小块土地及厂房,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13号)涉及的相关数据及事项尚需进一步核实和完善,并需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为充分做好回复工作,保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保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需要延期回复《重组问询函》,为保证信息披露公平,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我们同意公司停牌期满3个月后继续停牌,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兆国、李定安、徐锦文
201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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