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 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郑春美,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女,1965年出生。1986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经济管理系,1990年获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国际会计与国际财税》高校师资进修班(世界银行与国家教委联合主办)结业证书,1997年获武汉大学企 业管理硕士学位(会计学),2005年获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韩国首尔国立大学 、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访问学者。1986年6月起任教于武汉大学,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加拿大管理科学会员 (ASAC)会员,湖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我按时参加了董事会召开的各项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现将出席会议情况总结如下: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2022 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姓名 董事会次数 (次) (次) (次)
郑春美 4 4 0 0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我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 积极参加各委员会的会议,监督公司财务报表和内控制度的完整性、 内部审计功能的有效性,积极同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编 制情况并监督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年度独立审计;监督公司业务经营 的合规性;关注公司重大事项等等,认真履行各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 的职责。
3.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我均按时参会,无
缺席或委托出席的情况。
4.2023 年度,我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三、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我及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利润分配、聘请审计机构、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等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时 间 事 项 意见类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 同意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关于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2023 年 4 月 25 日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同意
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 同意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23 年 8 月 22 日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同意
2023 年 12 月 22 日 关于变更董事的独立意见 同意
四、独立董事为公司提出的其它意见及建议
2023年度,我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给出了合理的改善建议; 对公司关联交易提出要求,确保价格公允。对于公司的物业管理情况, 提出稳健经营和确保生产安全的建议。
五、在公司现场办公及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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