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对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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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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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13

关于对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陈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春玲,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田威,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唐先勇,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崔红丽,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19 年 4 月 13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补充审议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的公告》显示,2017 年期间,公司与北京安鲁莱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普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宏大广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18 份借款协议,约定向 3 家公司提
供资金 4.06 亿元,占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2.83%。上
述款项于 2017 年 12 月底前归还完毕。

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补充审议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的公告》显示,2017 年 12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与武汉久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久泰”)签订《往来款费用协议》,神州国际向武汉久泰提供贷款 2 亿元,占公司 2016 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 11.25%。上述款项于 2018 年 5 月底前归还完毕。
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合计 6.06 亿元,占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4.08%,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

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与武昌船舶重工集团联
合体中标柬埔寨金边 133 层双子大厦世贸中心总承包工程的公告》,神州国际与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中标金边双子大厦世贸中心(柬埔寨)建设项目,中标总金额约 27
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187.81 亿元。2019 年 3 月 7 日,公司披
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
示,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知悉项目业主方之一将退出,项目

业主双方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正式解约并于 2018 年 1 月 3 日就
退出该项目致函承包方。公司直至 2018 年 1 月 27 日才公告称放
弃该项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6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9.3 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3 条、第 7.4.4 条的
规定。

公司董事长陈略,时任总经理田威,时任财务总监唐先勇,时任财务总监崔红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杨春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
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第 17.4 条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略、董事会秘书杨春玲、时任总经理田威、时任财务总监唐先勇、时任财务总监崔红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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