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16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任怡璇律师、李江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 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
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经2018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2018年3月15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
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95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670,628,0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9%。其中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计 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82,318,6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1%。其中: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4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57,888,9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46%。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4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2,739,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