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6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原名为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
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复[1991]418 号)文批准,于 1991 年 6 月 1 日改组为深圳市宝
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1 年 6 月公司普通股(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1993 年 7 月 12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1993]企名函字 147 号)文
批准,更名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19665XD。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79,213,965.00 元,股本为人民币
2,579,213,965.00 元。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尚有 5 家非流通股股东没有执行对价安排,涉及股份
24,933,396 股,涉及垫付股份 4,986,680 股。根据股改承诺,由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先行代为垫付,垫付比例各为 50%,即各垫付 2,493,340股。
1、本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本公司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28—29 层。
本公司总部办公地址:深圳市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28—29 层。
2、本公司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属于综合类企业集团。经营范围包括:新材料、新能源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投资及经营;现代生物医药项目的投资及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下合称“本集团”)主要经营新能源、新材料及其它高新技术产业;生物医药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行业。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深圳市承兴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
人深圳市鲲鹏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股比例为 18.39%),第二大股东为韶关市高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6.02%),第三大股东为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5.18%)。本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财务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经公司第十四届董事局第四十八次会议批准报出。
5、合并报表范围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 214 户,详见本附注九“在其
他主体中的权益”。本报告期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详见本附注八“合并范围的变更”。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0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按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费用后的金额,以及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的原账面价值,取两者孰低计价。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及本集团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3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公
司及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集团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认、资产减值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中的各项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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