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0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曾铁山律师、蓝娅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局已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1)(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等事宜予以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 15:15 在深圳市笋岗
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29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
式、审议事项与 2023 年 6 月 10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关于召开 2022 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董事局常务副主席陈泰泉先生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就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和审议,听取了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701 人,代表
股份 1,063,092,9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 41.21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138,318,2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62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89 人,代表股份924,774,7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8549%。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93 人,代表股份 63,946,8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9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网络投票细则》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下列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决议事项予以表决,做出股东大会决议:
1.00、《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2.00、公司《2022 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3.00、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00、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00、公司《2022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6.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00、关于下属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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