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274号
致: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中坤大厦16层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并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1-7项议案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8项议案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5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中坤大厦16层召开,董事长王志全先生主持会议。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15:00至2019年5月15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包括由股东代表代为出席的股东,下同)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05,576,9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757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861,2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379%。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34,438,2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7955%。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26人(以下简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