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5
关于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8)第608号
致: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4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中坤
大厦16层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
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
董事会2018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
十二届监事会2018年度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
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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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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