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31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促进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履职,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
门召开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二章 会议的通知和召开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负责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主持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材料及书面通知发
出给全体独立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期限;
(三)会议的事由和议题;
(四)会议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专门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
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独立董事认为其
履职所需信息遗漏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提供,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落实;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三章 会议的职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时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除上述职权外,独立董事可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
取公司管理层汇报、开展调研等多种形式履行职责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门会议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同时,就《公司章程》《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的需独立董事明确发表意见的重大事项,亦可根据需要召开专
门会议讨论研究,形成明确意见。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
面表决等,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形成决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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