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全新:关于公司收到相关诉讼仲裁补偿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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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18: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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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01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 全新 公告编号:2023—075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相关诉讼仲裁补偿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况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全新好”)
于 2018 年 2 月 7 日收到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
送达的《股份转让协议》,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17)。2018 年 5 月 4 日公司收到北京泓钧送达的《关于重
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说明》及《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相关方重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北京泓钧将所持 4685.85 万股公司股份转让给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同时《协议》3.2.4 条约定“若全新好因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得到全额补偿、赔偿的,双方一致同意且北京泓钧授权汉富控股立即从 1.59 亿尾款中扣除全新好因上述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而应获补偿、赔偿的金额后,作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全新好。”

《协议》签署后,汉富控股累计向北京泓钧质押其持有公司的股份45,000,127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6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99%,用途为担保支付《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尾款 1.59 亿元及违约金(如有)等应向质权人支付的款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4)及《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

2019 年 4 月 29 日,汉富控股出具了《关于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的
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东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

2020 年 9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
公司认为北京泓钧与汉富控股签署《协议》及汉富控股出具的《承诺函》合法有效,对于自身设定的义务明确清楚。基于《协议》、《承诺函》的内容,两被告作为股权交易利益方以及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共同承诺对上市公司涉诉案件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两被告应当遵守其承诺,履行对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现公司已因谢楚安(2016)深仲受字第 2123 号仲裁案件,向谢楚安支付金额 39,449,653.16 元,相关案件的实际损失已经产生,被告汉富控股履行该部分损失赔偿义务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汉富控股及北京泓钧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泓钧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第 3.2.4 条款有
效;被告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向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
司出具的《关于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的承诺函》有效;驳回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汉富公司、泓钧公司在1.59 亿元范围内对全新好公司受到的相关案件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汉富公司,泓钧公司共同向全新好公司支付已实际产生的案件损失金额39449653.16 元;请求判令确认全新好公司有权在 1.59 亿元债权范围内,对汉富公司质押给泓钧公司的股果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汉富公司,泓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续公司再次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7),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 03民初 696 号等法院文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后续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96),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终 934
号等法院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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