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及投资规划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投资发展部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能部门,其中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相关事项的职能部门,投资发展部为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各业务职能部门需建立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的沟通联系机制,为其履职提供工作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发展目标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产权转让、改革改制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重大决策、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前款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应当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作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及投资发展部根据各自业务条线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
(二)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组织及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会议计划,负责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发出会议通知,安排会务,会议记录,编写决议,资料报备和归档等;
(三)负责定期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报告涉及行业发展、公司经营发展状况、投资状况的重要数据、资料,必要时,组织委员对公司进行调研。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制订公司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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