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2-29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 A、万科 H 代
公告编号:〈万〉2019-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了公司在
不超过人民币 320 亿元的范围内一次或多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授权董事会(或其转授权人士),在决议有效期内可根据公司特定需要以及其他市场条件全权处理与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所有事宜。公司第十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转授权公司总裁全权处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转授权公司总裁在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条件全权处理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决策事项,包括中介机构选聘、申请、发行、上市等阶段相关事宜。如果总裁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或登记的,则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发行。
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经公司总裁同意,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分别申请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90 亿元的公司债券、及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的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
日前,公司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3 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 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90 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 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
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成。
三、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 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五、 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同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9 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 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30 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 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
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成。
三、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 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五、 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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