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住房租金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在该城市的租房支出可按一并标准定额扣除。
租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
位于其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100万的城市为每年12000元;
位于不超100万的城市为每年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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