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A:2015年度A股股份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万科A资讯
2016-07-21 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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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22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A股股份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H代

公告编号:〈万〉2016-09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2016年6月27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A股派息方案为: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7.2元(含税)。

2、根据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公司的分红派息方案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不涉及因为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总股本的变动而调整原先确定的分配比例。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本公司2015年度A股派息方案为: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7.2元(含税)。

2、A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7.2元。股东在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代扣超过已扣缴税款部分,并由公司进行代缴。计算持股期限以股东证券账户为单位,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转让股票时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股份,每10股补缴税款1.4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份,每10股需补缴税款0.72元;持股超过1年的股份,不需补缴税款。

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包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6.48元。

股息红利所得税有关政策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股东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其缴纳红利所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也可通过拨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热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红利税政策有关问题。

三、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

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28日(T日),除息日为2016年7月29日(T 1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6年7月28日(T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华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份股息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其他A股股息于2016年7月29日(T 1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直接划至其资金账户。

六、股份变动情况



七、非居民企业完税证明等办理事宜

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最晚于2016年9月30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如果A股股东向本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或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本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红利金额,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做相应补发。由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恳请理解。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5606666转董事会办公室,传真:0755-25531696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

邮编:518083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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