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渤获赔百万再证他人肖像不得随意使用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22-09-06 01: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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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黄渤与山东鼎味康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布。鼎味康公司被判赔偿原告黄渤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成本2820元。黄渤主张,鼎味康公司未经黄渤授权,擅自在其经营销售的“鼎味康”品牌多款产品的外包装显著位置使用黄渤的肖像、姓名,侵犯了黄渤的肖像权、姓名权。鼎味康表示,公司成立时间短,销售涉诉产品时间短,没有创造很多利润,且鼎味康公司只是使用了黄渤的肖像,鼎味康公司愿意向黄渤支付3万元作为赔偿金。

  黄渤可谓是很多人非常喜欢的明星,其本人在粉丝群体中的影响力自然非同小可。有很多商家聘请当红明星作为代言人来推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此同时,也有少数商家浑水摸鱼,未经许可而使用明星的肖像、姓名等为自己招揽生意。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姓名权,更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黄渤起诉侵权商家胜诉并获赔百万元案件,再次证明商家随意使用他人姓名、肖像有着极高的法律风险。

  如前所述,当一些明星等公众人物备受粉丝关注热捧之时,广告代言机会自然非常多,一些商家浑水摸鱼的现象未必会被发现,进而蒙混过关。而明星虽然是公众人物,应该受到公众监督,其肖像权等权利应受到合理限制,但这并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其肖像。根据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但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们在必要范围内可以使用他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根据前述规定,明星虽然是公众人物,但不代表其照片、姓名可以被毫无限制地使用。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家,更不该私自滥用他人肖像来为自己的商品“贴金”,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现实生活中,粉丝可以将喜欢的明星照片自行印刷到书本上、衣服上,对此明星应该予以容忍。但商家显然不能未经许可将明星的照片印刷到产品上对外销售,或者假借明星的肖像来进行广告宣传。

  而且,商家滥用明星肖像、姓名的行为,不仅仅构成民事侵权,更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选择商品时往往会爱屋及乌,奔着喜欢的明星而来。或者在一些价格相近,质量相差不大的商品中,有明星代言的产品销量会大增。且一些人会想当然地认为明星所代言的产品质量更好,但却不知道这些所谓的推荐代言是商家虚构的,明星本人并不知情,更未授权。

  那么,商家的投机取巧行为已经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至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涉事商家辩称公司成立时间短,销售涉诉产品时间短,没有创造很多利润,但司法机关依然判决其承担高额赔偿责任。这可以说是对投机商家的当头棒喝,让其偷鸡不成蚀把米,感受到无视他人肖像权、无视消费者权益的代价。且需说明的是,即便是普通人,其肖像权、姓名权也受到保护,商家也不得擅自使用。作为市场主体,理当诚信当先,依法经营,少些投机钻营和对消费者的蒙蔽欺骗,方可长久经营,没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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