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出具了《关于同意杭州宏华数
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76,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0,559,6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9.683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5,440,3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16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战略配售限售股份,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 1 名,对应限售股数量 1,900,000 股;其他限售股股东
6 名,对应限售股数量 22,848,106 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计 7 名,对
应限售股数量共计 24,748,1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56%,限售期为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2 年 7 月 8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1、浙江新湖智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股东浙江新湖智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宏华数科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宏华数科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宏华数科股份,也不由宏华数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宏华数科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宏华数科股份。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5)本企业现时所持有的宏华数科股份均为本企业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情况。
2、杭州乐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通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穿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瑞洋立泰精化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荣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自宏华数科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在宏华数科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宏华数科股份,也不由宏华数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宏华数科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宏华数科股份。
(3)本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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