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0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威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爱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28 号),公
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68,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4,159,629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3,840,371 股。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
609,629 股限售股已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和战略配售股份,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19 名,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股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5,717,1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82%,将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起上市流通。其中,首发限售股为 24,017,142 股,战略配售股份为
1,700,00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和战略配售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所做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公司股东周丰良、琚新军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爱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爱威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爱威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管,本人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爱威科技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转让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爱威科技的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爱威科技的股份;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本人将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减持爱威科技股票,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爱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3)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转让爱威科技股份,则本人违反承诺
转让爱威科技股份所得收益归爱威科技所有;如果本人未将前述转让收益交给爱
威科技,则爱威科技有权冻结本人持有的爱威科技剩余股份,且可将应付本人的
现金分红扣留,用于抵作本人应交给爱威科技的转让股份收益,直至本人完全履
行有关责任。
(二)公司股东赣州超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顶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爱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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