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畅银: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百川畅银资讯
2022-05-19 19: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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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畅银”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百川畅银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06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40,110,000 股,并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120,324,469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60,434,469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股数量为 48,894,0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48%。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股上市流通后,剩余有限售条件股 71,430,4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52%。

公司上市后至今未进行过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北京红杉铭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光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建新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钟永利、上海澎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宿迁钟山天翊力 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力鼎恒益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熔拓创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冯毅、北京莫高丝路文化发展有限公 司、周友滨、苏州熔拓达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通州湾实领海汇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南通东拓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七都熔拓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波滦海中奕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姚洁、白洞明、上海翡鋆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君丰合信(平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敏亚、郑 文涌、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方海伟、杭州汉理前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佟鑫、张洪刚、张祥娟、新疆圣石创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李金峰、邝天堂、钟志良、张中楠、孙健、赵彦斌、温显华、朱兴旺、上海汉理 前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9名股东。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一)上述首次公开发行前 39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单位/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关于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截止目前,北京红杉铭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5.62%股份;上
海建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2.55%股份、宿迁钟山天翊力鼎创业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1.28%股份、广州力鼎恒益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持有公司 1.28%股份,上述三位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5.11%股 份;光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4.61%股份;上
海澎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1.77%股份、苏州熔拓创新创业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1.18%股份、苏州熔拓达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有公司 0.69%股份、南通东拓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0.56%股份、苏 州七都熔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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