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泰石化: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开泰石化资讯
2022-05-17 16: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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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17



证券代码:831928 证券简称:开泰石化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并于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稳定公司股价及相关约束措施作出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1、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第 2 个月起至 3 年内,如非因不可抗

力因素所致,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停止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 3 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3、公司回购股票。



(二)稳定股价的实施额度



1、控股股东增持



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本次发行价(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 1 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 2 月至 3 年内);

(3)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上一年度(二者孰高)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5%;



则控股股东继续进行增持,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上一年度(二者孰高)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采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达到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若公司股价存在仍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在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触发影响上市地位情形或触发本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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