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811: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诚意药业资讯
2022-04-25 17: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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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6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公司各部门正副
职、分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市场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买卖计划事前通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买卖行为完成后的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限制转让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禁止交易窗口期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短线交易禁止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本条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可转让股份法定比例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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