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木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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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16: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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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5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有效防控。《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00,000,000.00 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 90,000,000.00 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审议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盈利水平及财务状况,与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规模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薪酬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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