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查处违法广告典型 含泛海控股尚德机构旗下公司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22-04-14 17: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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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查处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件(第一批)。今年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持续部署开展广告监管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整治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校外培训广告,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投资理财、房地产等领域违法广告乱象。现将2022年一季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件公布。


  其中第五个违法广告典型案件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印制内容含“芸海园周边学府林立优享4000㎡12班制国家幼儿园”的宣传册,对泛海国际居住区·芸海园的商品房进行宣传。在该宣传册中,未注明“内置4000㎡品牌幼儿园、项目自带4000㎡品牌幼儿园”属于规划和建设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万元。


  第十一个违法广告典型案件为武汉尚德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metro大都会”APP上发布广告,宣称上海市985、211高校同等学历申硕项目可以颁发学位/学历双证,上海市985、211高校MBA推免招生项目可以针对专科生。上述广告内容与实际不一致,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接受服务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属于虚假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2022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6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泛海控股”,000046.SZ),持股比例为89.22%。泛海控股半年报显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直接持股比例为89.23%,间接持股比例为1.03%。


  武汉尚德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武汉直播优选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武汉直播优选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又为尚德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尚德机构(NYSE:STG)官网显示,武汉直播优选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其版权所有方。尚德机构2003年创立于北京,专注于成人职业与学历类考试、技能培训、国际教育和兴趣培训,培训内容涉及自考、MBA、教师资格证、会计等项目的考前培训等。2018年3月23日,尚德机构在美国纽交所上市(股票代码“STG”)。


  相关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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