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宏锂电: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天宏锂电资讯
2022-04-11 18: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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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11



证券代码:873152 证券简称:天宏锂电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



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金额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二)停止条件



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至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前,若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则终止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在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先后顺序,选择前述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的措施,制定并及时公告具体的稳定股价方案。但选用增持股票方式时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或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方案实施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稳定股价方案。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将稳定股价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实施主体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后尽快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应首先选择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单次因稳定股价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公司于同一会计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超过前述指标的,不能实施该稳定股价措施。



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未能通过,或者公司回购股份已经达到本预案上限,则实际控制人应该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者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未能通过,或者公司回购股份已经达到本预案上限,则实际控制人应当于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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