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维科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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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19: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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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3-21



证券代码:836957 证券简称:汉维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

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3. 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回购股

票计划:



(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转让或者注销。



4. 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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