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信软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公告
腾信软创资讯
2022-03-15 19:29:16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2-03-15



证券代码:835363 证券简称:腾信软创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北京腾信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公司特制定以下发行并上市后的股价稳定方案: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第 2 个月起至 3 年内,如非因不可抗

力因素所致,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 3 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一)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控股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3、公司回购股票。



(二)稳定股价的实施额度



1、控股股东增持



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本次发行价(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 1 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 2 月至 3 年内);

(3)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上一年度(二者孰高)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5%;



(4)如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则控股股东继续进行增持,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上一年度(二者孰高)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采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达到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若公司股价存在仍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发行人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在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触发影响上市地位情形或触发本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