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利源: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利源股份资讯
2022-02-23 2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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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2-24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ST 利源 公告编号:2022-008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度的财务报告被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四)款规定,公
司股票交易于 2019 年 5 月 6 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
处理。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股票
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

公司 2018 年、2019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2019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一)、 (二)款规定,公司在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后,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准审字[2020]2237 号),公司 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

2020 年 11 月 5 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
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2.1 第(十一)款规定,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
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3)。2020 年 12

月 31 日,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8)。公司将视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而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的申请。

公司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 条规定和《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过渡期安排,公司在《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二、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3.11 条规定,
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 9.3.7 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 9.3.7 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 2021 年度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可能将面临终止上市
的风险。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
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将在《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再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最终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 年年度报告》为准。

2、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查通
知书》(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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