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羽臣发违法广告被罚8.9万元
若羽臣资讯
2022-02-17 15: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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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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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发布的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机处〔2022〕202021000055号)显示,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若羽臣”,003010.SZ)存在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罚款8.9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处罚日期2022年1月30日。


  经查,当事人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衫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衫竺公司”)签有新媒体信息服务框架代理协议,约定由衫竺公司为当事人提供媒体信息投放业务。2021年9月,衫竺公司为当事人“德国版爱乐维叶酸”、“澳洲版爱乐维益生菌”产品安排小红书广告宣传。衫竺公司另与上海僧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僧咚公司”)约定,在僧咚公司运营的账号投放产品广告宣传。僧咚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在运营的小红书账号发布视频中含有“德国版爱乐维叶酸三段”、“omega-3可以缓解产后YY”文字,此时画中音为:防止产后抑郁;以及“澳洲版爱乐维益生菌”、“降低过M湿Z几率”文字,此时画中音为:小孩可以预防过敏湿疹。


  现查明,上述涉案小红书账号由僧咚公司注册并运营,视频由僧咚公司独立设计、制作并发布。当事人与衫竺公司在排期表中约定本次广告费用为44520元。涉及“德国版爱乐维叶酸三段”、“澳洲版爱乐维益生菌”均为普通食品。本案中当事人为广告主。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本案中,在产品宣传视频制作完成后,当事人未依法履行广告主审核义务,使广告宣传视频中含有产品能够预防疾病的内容并投放到公众平台。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涉及的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医疗用语,以及其他相关用语,都有其特定含义,与日常生活用语不同。为防止误导患者、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广告法》规定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都不得使用上述用语。当事人在视频广告内容中所表述的“产后抑郁”、“过敏”、“湿疹”等用词,均为《疾病分类与代码》(GB/T14396-2016)中明确记载的疾病名称,当事人在宣传中指出相关产品可以预防、治疗这些疾病,如果消费者误信广告,得病不及时寻医用药,而寄希望于使用这些商品以预防疾病或恢复健康,就可能延误病情,导致较严重后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9040元(捌万玖仟零肆拾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若羽臣于2020年9月25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王玉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420.70万股,持股比例2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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