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2-08
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131 号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
的公告》及向我部报备的民事判决书原件显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诉包括你公司在内 18 名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广州中院认定你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
海涛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超越法定权限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约
定你公司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公司”)《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 25 亿元债务本息等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广州中院认定前述《差额补足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非典型性担保,适用担保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于广州农商银行未提供你公司就该笔担保履行的公司决议程序文件,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尽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该《差额补足协议》应属无效。但由于你公司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以及公章的管理不善,存在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广州中院判决你公司在 15.86 亿元范围内对华翔公司不能清偿的信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 797.86 万元范围内承担部分诉讼费用。你公司称本次判决尚未生效,你公司正在研判该案件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此外,民事判决书中提到,广州农商银行向广州中院提交了其员工与你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面签《差额补足协议》的多张照片证明面签过程,你公司未对照片提交任何质证意见。广州农商银行为证明华翔公司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提交了一份华翔公司银行流水记录。
2020 年 11 月 6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首次
就前述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公告,称你公司档案中没有《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也未曾审议过为前述《信托贷款合同》提供差额补足的相关议案。你公司前期在回复我部 2020年年报问询函时称,《差额补足协议》是否成立及是否属于保证合同关系,包括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最终以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决结果为准。因此,目前尚无法判断《差额补足协议》是否涉及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
2022 年 1 月 25 日,你公司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 2,000 至 3,000 万元。截至2021 年三季度末,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6.51 亿元。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说明如下事项:
1. 结合广州中院判决书中认定的相关事实,说明前述《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和你公司回复我部 2020 年年报问询函时所述情况是否发生变化,说明《差额补足协议》的签订背景、签订时间、签订人、协议内容、主要责任人等信息。
2. 说明广州中院前述判决的生效条件。
3. 结合华翔公司对其债务的偿付能力,说明若前述广州中院判决生效,你公司将承担赔偿金额的最佳估计数以及可能承担的最大债务风险敞口,是否会对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进一步说明你公司就前述赔偿责任是否有可行的解决方案。
4. 说明广州中院前述判决是否属于你公司 2021年年报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如是,量化说明你公司拟就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及该事项对你公司 2021 年年报净利润和净资产的影响;如否,说明理由及判断依据。
5. 结合对第 4 问的答复,说明你公司是否需对《2021 年度业绩
预告》进行更正,如是,请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5.1.4 条的规定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6. 说明除周海涛外,你公司及你公司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指使或直接参与前述对外担保行
为,在你公司 2020 年 11 月 6 日披露《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前,你
公司及你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前述对外担保行为是否知情,是否已勤勉尽责,并提供相关依据及证明材料。
7. 说明前述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前后,你公司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在公章管理、对外担保、人员选任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内部控制运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8. 说明你公司是否已经确定前述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若广州中院判决生效,你公司是否有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等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可行方案,如有,详细说明方案及其可行性。
9. 说明广州农商银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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