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22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2020
年比 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未达到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回购注销 14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844,696 股。上述事项程序合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调整依据充分合理。有利于充分调动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的调整和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修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调出对标企业公开信息披露资料,该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适合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同时为保证对标公司数量的合理性及对标结果的代表性,更加充分体现对标行业的整体业绩表现、全面反映行业业绩波动,公司选取调入多项指标方面与公司规模相近的 18 家对标企业。调整依据充分合理,保证了对标企业的可比性,并保持了一定的样本量,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对标企业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修订《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和对标企业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调整依据充分合理。有利于充分调动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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