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21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会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达到了《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64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64名激励对象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1,379,250 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庞云华、夏宽云、马石泓
2022年1月21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