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29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一、《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参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辉光电”)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计不超过 37,382.25 万股限制性股
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809,437,625 股的 2.7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骨干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外部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
励对象的其他人员),共计不超过 775 人,约占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
职员工总数 4,258 人的 18.20%。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84 元/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0%;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0%。
六、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
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84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并满足约定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开始分批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批次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一批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0%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
第二批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后的
第三批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除本激励计划另有规定外,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予以回购;公司尚未实现年度盈利的,解除限售比例不得超过全部限制性股票的 40%,当期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但受前述比例限制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递延至公司实现年度盈利后解除限售。
八、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的公司层面业绩条件如下:
(1)2020 年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2)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 95,0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