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肉食控股股东收监管函 微信发布重大信息股价涨停
龙大美食资讯
2021-12-06 17: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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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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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蓝润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202号)。2021年11月24日,蓝润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蓝润集团引进中国供销集团战略投资者签约仪式在京举行》的文章,提及合作双方将组建联合工作小组,推动包括但不限于以股权收购、增资等方式达成长期战略合作,批准实施后蓝润集团有限公司将由中国供销集团控股。


  而蓝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肉食”,002726.SZ)控股股东蓝润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份,上述文章涉及龙大肉食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重大信息,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龙大肉食于11月26日披露上述相关信息后股价当日涨停。


  蓝润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15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蓝润集团有限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蓝润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官网显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002726,SZ),前身创始于1996年,目前已发展成为“百亿营收、百亿市值”的上市公司,致力于成为食品行业最佳供应商。目前,龙大肉食与超1000家知名企业合作,是铭基集团等企业年度优秀供应商,是海底捞、上海盘古、家乐福、大润发等各类机构的长期合作伙伴。


  蓝润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龙大肉食第一大股东,持股27.25%;蓝润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蓝润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蓝润集团创始于1997年,秉承“实业报国服务民生”的企业使命,深耕大消费领域,是以食品业为主的大型综合性产业集团。目前,管理资产规模超千亿元。蓝润集团旗下龙大肉食(002726,SZ)致力于成为中国领先的食品企业,是世界肉类组织金牌会员,多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肉类食品行业50强”。


  11月26日,龙大肉食股价涨停,收报12.11元,涨幅9.99%。


  11月26日,龙大肉食发布关于网络新闻有关情况的说明公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晚间获悉蓝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润集团”)于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蓝润集团引进中国供销集团战略投资者签约仪式在京举行”的文章,公司就其中“合作双方将组建联合工作小组,推动包括但不限于以股权收购、增资等方式达成长期战略合作,批准实施后蓝润集团将由中国供销集团控股”等内容向蓝润集团发出了求证函。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蓝润集团的回复函。


  蓝润集团的回函显示,该文章内容是对于蓝润集团与中国供销集团签定的战略协议核心内容的概括性表达。中国供销集团以服务乡村振兴为目标和方向,产业重点围绕农业生产端、城乡居民消费端等领域,搭建了完善的农业全产业链服务体系,在市场拓展、渠道开拓、流通扩展、产品研发等方面,与蓝润集团及旗下产业具备良好的产业协同性、布局互补性。根据协议书内容:中国供销集团已对蓝润及其下属产业启动了本次合作的前期工作,采取了必要的内部及外部行动。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在股权、产业、资产方面的整体合作共识。为巩固双方前期工作成果,深化及有效指导下一步工作有序落地,特签署本协议,后续具体合作事宜,待中国供销集团全面尽职调查结束后,提报有关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和各方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


  基于上述协议内容,双方将在11月24日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后进入尽职调查阶段,并会将相关结果报国资监管机构和各方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现阶段,蓝润集团控股股东暂未发生变化,亦不涉及龙大肉食来函中提及的相关情况。后期如发生符合相关情况,蓝润集团将按相关法规履行告知义务。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5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蓝润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202号


  蓝润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4日,你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蓝润集团引进中国供销集团战略投资者签约仪式在京举行》的文章,提及合作双方将组建联合工作小组,推动包括但不限于以股权收购、增资等方式达成长期战略合作,批准实施后你公司将由中国供销集团控股。而你公司持有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肉食”)控股股东蓝润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份,上述文章涉及龙大肉食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重大信息,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龙大肉食于11月26日披露上述相关信息后股价当日涨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15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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