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2号,延安必康发布最新公告称: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安必康”)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310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吴燕芬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8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被告延安必康系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411,原告吴燕芬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2020年10月16日,被告延安必康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被告延安必康存在两个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其中第一个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6年4月26日,揭露日为2020年3月26日,基准日为2020年5月15日,基准价为8.3元;第二个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20年2月5日,揭露日为2020年2月7日,基准日为2020年3月10日,基准价为13.14元;原告吴燕芬基于对被告延安必康虚假陈述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其间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延安必康赔偿。损失计算方法:一、投资差额损失(基于第一个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前持有股票存量0股。实施日至揭露日前买入144,800股,买入总金额为2,291,939元;卖出132,600股,卖出总金额为2,145,819.9元 ;可索赔股数为12,200股,买入平均价为(2,291,939-2,145,819.9)12,200=11.98元。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12,200股,卖出总金额为103,606元,卖出平均价为8.49元。基准日后仍持有0股。基准价为8.3元。投资差额损失为:12,200(11.98-8.49)。其中实施日至揭露日前以及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的股票均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先行抵扣实施日前已持有的股票存量,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的股票按时间顺序累计达到可索赔股数后的部分不作考虑。二、佣金和印花税以投资差额损失为基数,佣金、印花税各按千分之一计算。近期,延安必康披露了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21年前三季度盈利5.5亿元至6亿元,同比上升4207.51%至4599.10%。业绩向好的主因,是新能源产品的市价上涨,并且市场需求大,产能得到了释放。另外,下属徐州子公司在一季度收到补贴0.92亿元,对利润也产生较大影响。
2020年,延安必康归母净利润巨亏10.71亿元,同比下滑546.77%,今年一季度,延安必康自2017年以来首次实现净利增速为正。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宋联民主任认为,延安必康此番业绩向好,对包括前期已经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在内,都是利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