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90: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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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17: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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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6-16


中房股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六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已根据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 下午 14 点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副董事长杨松柏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6 月 15 日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股权登记日(2021 年 6 月 8 日)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人,代表公司股份 246,090,96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579,194,925 股的42.49%。具体如下:

(1)现场投票:股东人数 3 人,代表股份数 160,416,809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65.19%;

(2)网络投票:股东人数 30 人,代表股份数 85,674,158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34.8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6、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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