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11
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雷奇书字(2021)第 020 号
中国·甘肃
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
兰州市城关区名城广场二号楼 1813-1816 室
电话:17793196745
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雷奇书字(2021)第 020 号
致: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大禹节水”)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大禹节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大禹节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大禹节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委派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05 月 26 日在证监会指
定的网站发布了《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通知》中定于 2021 年 06 月 10 日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注意事项、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本所律师
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06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 290 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浩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 2021 年 06 月
0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31 人,代表股份 381,520,6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84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79,897,0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64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1,623,5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03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1,623,5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20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1,623,5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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