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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借壳重组"幕后交易" 从源头杜绝

打击借壳重组"幕后交易" 从源头杜绝


    随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于5月28日的正式施行,中国证监会正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业务制度建设。

  一直以来,借壳上市及上市公司的重组过程中容易产生内幕交易和违法犯罪活动,刚刚移交司法程序的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案件就是典型的代表。我们非常认同证监会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制度建设。我们认为,要从源头上杜绝内幕交易,最好的办法就是出台相应的制度严格限制借壳上市与上市公司的重组行为。

   大部分绩差公司的资产重组都伴随着二级市场股价的大幅度上涨,参与借壳上市和资产重组的内幕人员(包括地方行政员、企业领导和参与策划的中介人员)完全可能利用这些内幕消息大发横财。

  从操作程序看,借壳上市的第一步骤是购入上市公司的股权,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第二步是上市公司购买大股东的资产,改善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第三步是在股票市场上融资。在其中的第一个步骤及第二个步骤中都为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犯罪行为提供的方便和可能。而借壳上市和资产重组过程中,国有股转让、债务豁免、人员安置、税收优惠等诸多事项都离不开的行政审批,而目前这些审批又缺乏透明的规则和必要的监管。出于对上市资源的保护的需要,地方一般对上市公司的借壳重组行为采取鼓励和支持态度。

  通过借壳上市而达到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目的,现已成为我国股票市场中一种较普遍的盈利模式。其操作流程可以分解为:股权重组——概念包装——操纵股价——出货获利。2007年,在广发证券、国金证券、太平洋证券等公司实现借壳上市的过程中,都存在明显的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而那些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高位接手这些股票后惨遭套牢,2007年借壳上市的几家证券公司股票在2008年上半年的股市调整中跌幅巨大,高位接手的投资者损失惨重。

  业绩差的上市公司不断被借壳,创造了很多“乌鸡变凤凰”的游戏,使得市场对绩差股报有起死回生的期待,上市公司往往成为“不死鸟”,正常的退市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投资者的风险偏好被强化,股价正常的形成机制被严重扭曲。这些行为的存在不利于资金向优势公司集中,弱化了股市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鼓励借壳上市还妨碍正常的退市机制的发挥,股票市场里垃圾股会逐渐累积,需要重组的绩差公司越来越多,等到耗尽了证券市场之外全部优质资源的时候,重组游戏必将无法持续进行,大批绩差公司股价的暴跌将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没有原则的绩差公司资产重组使单个公司经营失败风险逐步累积成为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我们认为,在打击内幕交易和限制借壳上市方面、香港的经验弥足珍贵。2000年之前的香港股票市场上,借壳上市并不十分流行,但随着内地投资者的日益增多,类似内地股票市场的借壳上市之风曾经日益盛行,为此,2004年3月份底,港交所修改了《上市规则》,按照新规则,在港无论是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的注资,只要被注入业务的资产值达到壳公司资产的100%,便要视为新上市处理。若收购的资产令壳股的控制性股权易手,亦须按新公司上市的程序审批,而所谓控制权,港交所则界定为因收购资产而令卖方取得起码三成股权或卖方取得控制权。

  港交所对借壳上市的规定完全适用于我国股票市场,我们可以采取拿来主义的方法。对于注入资产超过上市公司净资产100%的行为应该按照新股发行上市处理(整体上市和借壳上市的行为完全类似,同理对待)。


作者:222.70.179.*  2008-07-05 09: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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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借壳重组"幕后交易" 从源头杜绝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时间:2008年07月04日】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同时规定了财务顾问主办人的相关资格条件。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将正式步入规范管理的轨道,有利于充分发挥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促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据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建立以市场主体约束为主导的市场化监管机制、减少行政审批是证监会推进证券市场发展的大方向。为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设立了财务顾问制度,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从证监会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将完全依靠中国证监会的事前监管,转变为实施财务顾问制度下的中国证监会适当事前监管与重点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而在此制度下,财务顾问机构能否切实履行其职责,能否真正督促并购重组活动的相关当事人自我约束、自觉规范运作、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信力,是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但从财务顾问机构执业现状看,财务顾问机构在专业水平、职业操守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还远远不能达到市场要求。因此,为规范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执业行为、促进其充分发挥并购重组“第一看门人”的积极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制定了该《办法》。

20071227,证监会曾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社会各界尤其是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相关个人纷纷建言献策。证监会一方面安排专人收集、分类和汇总反馈意见,另一方面组织相关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专门召开座谈会,当面交流、听取意见,并根据所收集意见,通过多番研究、讨论、总结和修改,最终形成了《办法》的正式发布文件。

《办法》正式公布的同时,相关的配套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首先需要落实的就是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问题,为此,证监会不久之后将颁布《考试大纲》,并于《考试大纲》颁布后三个月内,组织首次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据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考试大纲》已初步编写完毕,内容涉及法律、财会、税收、审计、评估、公司金融等多个领域,为了明确考试方向,使广大考生能够更好地集中精力复习,《考试大纲》还附带了一些参考书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此外,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目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正稳妥、有序地开展。



作者:222.70.179.*  2008-7-05 09: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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