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网首页 行情 博客 论坛 基金吧   设股吧为首页 加股吧入收藏
行情导航:
上实医药个股档案
最新提示 公司概况 财务分析 股东研究 股本股改 重要事项 公司报导 行业分析
公司大事 经营分析 主力追踪 分红扩股 高层治理 百家争鸣 关联个股 更多信息
1
大股东必须向市场提供他们没有故意拖延的证据,包括:向各个行审批部门提供材料时审批部门提供的收件单。
大股东必须向市场提供他们没有故意拖延的证据,包括:向各个行审批部门提供材料时审批部门提供的收件单。同时,必须证明在报批过程中大股东已经尽力推动,否则,肯定是欺诈,必须赔偿小股东。

作者:121.205.2.*  2008-09-05 09:40:56
  我支持】 【不好说】 【我反对】 【回复主题

绝密主力建仓数据 新一代TopView赢富
2
大股东必须向市场提供他们没有故意拖延的证据,包括:向各个行审批部门提供材料时审批部门提供的收件单。

坚决支持、



作者:*dnmp  2008-9-05 09:45:53
  我支持】 【不好说】 【我反对】 【引用】 【回复主题删除
3
大股东必须向市场提供他们没有故意拖延的证据,包括:向各个行审批部门提供材料时审批部门提供的收件单。
支持、支持、支持!!!!!!!!!!!!!!!!!!!!!!!!!!!!!!!!!!!!!!!!!!!!!!!!!!!!!!!!!!!!!!!!!!!1

作者:218.6.161.*  2008-09-05 11:43:23
  我支持】 【不好说】 【我反对】 【引用】 【回复主题删除
4
大股东必须向市场提供他们没有故意拖延的证据,包括:向各个行审批部门提供材料时审批部门提供的收件单。

ding

 

 



作者:58.38.74.*  2008-09-05 11:55:39
  我支持】 【不好说】 【我反对】 【引用】 【回复主题删除
5
大股东必须向市场提供他们没有故意拖延的证据,包括:向各个行审批部门提供材料时审批部门提供的收件单。
如果不是上市公司的责任,一个增发要审批一年多,就告有关部门的渎职。

作者:114.82.1.*  2008-09-05 12:14:37
  我支持】 【不好说】 【我反对】 【引用】 【回复主题删除
6
大股东必须向市场提供他们没有故意拖延的证据,包括:向各个行审批部门提供材料时审批部门提供的收件单。
支持!

作者:222.66.26.*  2008-09-05 12:47:44
  我支持】 【不好说】 【我反对】 【引用】 【回复主题删除
7
大股东必须向市场提供他们没有故意拖延的证据,包括:向各个行审批部门提供材料时审批部门提供的收件单。
dddddddd

作者:114.236.40.*  2008-09-05 15:42:30
  我支持】 【不好说】 【我反对】 【引用】 【回复主题删除
8
大股东必须向市场提供他们没有故意拖延的证据,包括:向各个行审批部门提供材料时审批部门提供的收件单。
真的是绝无仅有啊!上海,出大的地方!

作者:61.144.241.*  2008-09-05 16:14:58
  我支持】 【不好说】 【我反对】 【引用】 【回复主题删除
9
大股东必须向市场提供他们没有故意拖延的证据,包括:向各个行审批部门提供材料时审批部门提供的收件单。
感谢大家的支持!!!!每天将此帖顶起来,发动人肉搜索,搜出上市公司作假的猫腻迹象

作者:121.205.2.*  2008-09-05 16:52:01
  我支持】 【不好说】 【我反对】 【引用】 【回复主题删除
10
大股东必须向市场提供他们没有故意拖延的证据,包括:向各个行审批部门提供材料时审批部门提供的收件单。

告他们



作者:222.78.158.*  2008-09-05 18:12:19
  我支持】 【不好说】 【我反对】 【引用】 【回复主题删除
11
大股东必须向市场提供他们没有故意拖延的证据,包括:向各个行审批部门提供材料时审批部门提供的收件单。
告他们

作者:221.202.10.*  2008-09-05 18:22:08
  我支持】 【不好说】 【我反对】 【引用】 【回复主题删除
12
大股东必须向市场提供他们没有故意拖延的证据,包括:向各个行审批部门提供材料时审批部门提供的收件单。
现在说什么都是假的,关键是在需要网络投票时,大家都不要投公司的票

作者:219.129.95.*  2008-09-05 21:10:39
  我支持】 【不好说】 【我反对】 【引用】 【回复主题删除
13
大股东必须向市场提供他们没有故意拖延的证据,包括:向各个行审批部门提供材料时审批部门提供的收件单。
支持!


作者:119.120.61.*  2008-09-06 15:06:41
  我支持】 【不好说】 【我反对】 【引用】 【回复主题删除


  发表评论
  作者: 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注册
  您的发言信息按有关规定都会存档,您须为所发表言论的后果负责,请您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为了更好地给网友提供一个合法、有序的交流平台,禁止在东方财富网博客、股吧中招收会员。 【点此举报】 违法举报电话:021-54509984
 
 

免责声明    关于我们    征稿启事    人才招聘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版权所有: 东方财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