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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 贤B个股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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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帝贤股份是否适用走私罪
2008年1月29日,帝贤走私案第一次开庭。双方争辩的焦点集中在了合资公司的真假上。
说白了,就是国内公司A在国外设立了独立公司B,B公司再返回国内投资,甚至有可能与其母公司A合作。这样,披上外资外衣的B公司就可以获得我国规定的对外资的种种优惠待遇。这种投资行为在我国是合法的。
王淑贤的辩护律师杨照东由此认为,外商是否实际出资及用谁的钱出资,只涉及到是否虚假出资的问题,不应该影响公司设立的真实性。
检方则称,帝贤股份利用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政策,将属于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成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并免税通关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53条。
帝贤股份的辩护律师金杰则认为,本案并不适用此条刑法。
刑法第153条所规定的走私是针对在货物报关通关中的行为及通关后的行为而言。只有行为人采 取绕关、骗关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货物免税通关后在境内销售牟利,或者从走私人员手中购买走私货物的,才构成本罪。金杰认为,在本案中,帝贤股份进 口的设备全部是通过海关报关进口,报关过程中一切的手续资料都是真实的,因此,不存在绕关和骗关的行为;帝贤所进口的设备全部存放在各公司用于自身的生 产,没有一件设备被销售牟利,也不存在后续走私的行为。
王淑贤的辩护律师杨照东说,即使帝贤股份在办理合资企业时存在瑕疵,本不该获得这些相应的资 格,该公司的行为也不应该构成走私犯罪,因为行为人没有违反海关的法规,没有逃避海关的监管。杨照东认为,如果帝贤股份是以伪造文件的手段获得了合资企业 的资格,那么它违反的也是工商管理法规和外汇管理法规,“无论如何,王淑贤伪造文件注册公司的行为也不会是违反了海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