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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59.59.126.* 2008-5-27 11:15:34 【我支持】 【不好说】 【我反对】 【引用】 【回复主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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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张铜个股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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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专家称高薪张铜涉嫌违法和违规
5月16日,记者电话咨询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证券法专家刘俊海教授。
刘俊海教授表示,高新张铜涉嫌违反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并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他告诉记者,《会计法》总则第四条就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此,如果没有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是违背对公司股东的承诺与义务的。
《会计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此外,2000年6月财政部出台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在第三条与第二十九条里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也进行了规定并列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的企业会说,我做错账了,但我不是故意的——这在会计法上也有责任。有的说这个成本没计算进去,还有的说原来没有意识到的呆坏账现在意识到了等等,但他当时就该意识到了!”刘俊海说。
而在涉嫌违反会计法和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同时,对于投资者提出的公司是否涉嫌内幕交易等问题,专家又有什么意见呢?
对此,刘俊海教授指出,证券法对“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也有相应规定: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种情况任何之一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不仅上市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其总监高及其他责任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与第七十六条,倘若公司的高管利用早已知悉的公司亏损的信息,在未如实向公众披露之前,利用内幕信息优势地位,抢先抛出自己的股票,就是一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目前上市公司与公众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在信息上处于弱势地位,苦于寻找公司“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的证据。
对这种情况,刘俊海教授表示,这一般采取一个过错推定的态度。证券法第六十九条推定上市公司的高管主观有过错。
“如果没过错,上市公司的高管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你证明不了没过错,就要对投资者的权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俊海说。
因此刘俊海建议投资者也要提高举证能力,除了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进一步配合支持外,也要准备好自己遭受损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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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支持,已经给骗了那么多了,不在乎这点律师费了.谁比较懂法律的来组建一下吧!!!
己经上当受骗.怎样起诉.愿出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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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张铜是个不错的股票.只可惜它们高管都是垃圾]
我们散户应该同心协力要让那些高管赔偿我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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