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并申请股票复牌。
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
公司董事会如果未能在十日内公告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的,原则上应当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股票复牌。确有特殊原因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延期的除外。
作者:58.24.110.* 2008-07-23 07:33:42 【我支持】 【不好说】 【我反对】 【回复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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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
公司董事会如果未能在十日内公告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的,原则上应当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股票复牌。确有特殊原因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延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