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方向: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112K)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四川方向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 56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
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关于
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川证监[2008]31 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
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
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
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
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
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
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
出。
第五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
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对于发生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公司应立即启动“占用即冻
结”程序,申请冻结大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应按照公司《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工作规则》、
《监事会工作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
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
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
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
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
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
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
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己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
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己预
付贷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
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
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
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
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下属各公司进行检查,每月10
日前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
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
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
公司1 / 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
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等方法,具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执
行。
第十八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
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
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OO 八年七月十六日
作者:222.212.178.* 2008-07-21 16:35:42 【我支持】 【不好说】 【我反对】 【回复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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