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公司忽悠我们,到9月5日仍然不将集团焦化资产注入,我们能告它吗?能告赢吗?江钻有先例,法院可是不受理
如果老姚想注入,现在可是最好的时机,20多元的股价,注入12亿资产,可以换回6000万股,等8月份奥运来临,股市肯定保持稳定小涨,小美股价只能高而不会低.老姚会得不偿失.
希望姚老板不要忽悠我们,否则砸锅卖铁也把你告倒
作者:220.231.214.* 2008-07-04 15:18:01 【我支持】 【不好说】 【我反对】 【回复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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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公司忽悠我们,到9月5日仍然不将集团焦化资产注入,我们能告它吗?能告赢吗?江钻有先例,法院可是不受理
如果老姚想注入,现在可是最好的时机,20多元的股价,注入12亿资产,可以换回6000万股,等8月份奥运来临,股市肯定保持稳定小涨,小美股价只能高而不会低.老姚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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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改承诺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以下称承诺人)在股改方案中对流通股股东作出的单方履行一定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它是股改方案中约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股改方案能否获得顺利通过;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大股东为了使股改方案顺利通过,往往对其他中小股东作出各项承诺。如: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承诺(支付对价主要包括对价比例、对价时间等);注资承诺;非流通股限售期限等等。如果承诺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则股改方案将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并得以实施,否则股改方案将难以推进。
承诺的法律效力
股改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发出要约的形式要件,一旦被接受,就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义务。因此,股改承诺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总的来说,承诺人一旦违反承诺,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情况发生何种变化,都必须竭尽全力履行义务,这既是一个考验承诺人诚信原则的问题,同时也是影响上市公司及承诺人形象的问题。
未能兑现承诺的原因
承诺人未能兑现承诺,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当初为了使股改方案获得认可并通过,承诺人作出超出其实际能力的承诺,带有一定程度的虚假陈述;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承诺人没有能力或者主观上也不愿意履行全部承诺。
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承诺人的承诺不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也适用于股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承担着不同的监管和督导责任。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兑现改革承诺以及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完成后出售股份的行为实施持续监管”。第23条规定:“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第24条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的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第41条第8款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此外,还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共同制定并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非流通股股东要严格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的承诺,并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3条要求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督导相关当事人履行改革方案中有关承诺义务,对于未能尽到保荐责任的要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未兑现承诺的法律救济
承诺人违反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股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投资者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政投诉。投资者可向各级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进行投诉,由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查处,然后由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形,责令、敦促承诺人限期采取一切措施兑现股改承诺。
敦促履约。投资者可请求媒体曝光,或组成维权联盟,促使上市公司兑现承诺;同时可以股东身份致函承诺人要求其履行承诺义务,促使其通过内部安排及时兑现所承诺的各项应尽义务。
提起诉讼。投资者可根据承诺人的违约情形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诺人履行承诺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如承诺人的行为经证券监管部门调查,认定构成虚假陈述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投资者可依法追究其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