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 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作者:金安一郎 2008-06-29 00:43:51 【我支持】 【不好说】 【我反对】 【回复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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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 重 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司法实践学习:
第八章 重 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注解:即债务人或债权人都有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的权利,但鑫安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明确表示放弃此项权利,具体可参阅内部资料和公司公告。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注解:即是说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债务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协助人民法院迅速完成破产清算的神圣使命。对积极清还债务的守法法人,法院给予通报表扬,并考虑将通报文件刊登在《大河报》上,对拒不执行法院司法命令、司法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果断动用一切武装力量坚决平息纷争。债务人在积极配合破产清算的同时,可以积极寻找破产清算的方案,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除此之外,在破产清算接近尾声,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全部清算结束之后,允许债务人继续借贷合法的资产偿还债务,法院应当对此行为给予表鄣,并刊登有《大河报》上。在债务人完全偿还所欠债务之后,允许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接受重整申请后,可以同意重整,也可以不同意重整。
以上是本人咨询有关司法专家后得到的答复,如有不当之处,敬请专家学者斧正,如有违反法律法规之处,一切以法律法规为准,同时愿意接受司法执法部门的严厉批评。
债务人占出资额10%就可以申请重整。
请问这句话怎么解释?
司法专家:债务人占出资额10%就可以申请重整。
是指1、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2、不是债务人而是出资人也可以申请重整,前提是这个出资人出的资金(产)须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
但上述是有条件的,即债务人必须在偿还完所有债务之后,方可申请重整。通俗地讲,就是说债务人在归还借别人的全部资金之后,可以申请重整,可以捡回一命,人民法院不再深究。
债务人必须在偿还完所有债务之后,方可申请重整.
小流这句话是放屁.还完债还破什么产.自然就不用破产重整.本身破产重整就是破产的一种方式.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注解:依此条文,S*ST鑫安应当要在程序结束之日起十天内,凭法院裁定,向S*ST鑫安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注销“S*ST鑫安”这个上市公司,这时,我们将会看到: “S*ST鑫安”这艘破船(殷泽语) 在上市公司之海断然消失,海面上又恢复了平静,仿佛什么事情也没有发生。。。。。。
我要解释共和国的权限干什么?
注解都不行吗?
债务人必须在偿还完所有债务之后,方可申请重整.
小流这句话是放屁.还完债还破什么产.自然就不用破产重整.本身破产重整就是破产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