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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还我圣方 2008-5-03 22:29:05 【我支持】 【不好说】 【我反对】 【引用】 【回复主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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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 圣方个股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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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本报刊发了《地方采矿管理权演绎下的矿产之争》的文章,对此,27日,中小投资者代表薛巍“在征集SST圣方的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看法和意见”后给本报发函指出,李松峰一开始就存在非法开采的问题,并且他的举报属无理取闹,地方也存在违法行政,行政越位和错位的问题。
该函认为,李松峰所说的“与间的协议,以及挂靠国有企业、小证、拥有土地、林地、路桥使用证等,以此构成所谓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要素,无不是其与地方违法乱纪的结果”。并指出了四条理由:
1、迄今未见李松峰提供任何有权机关颁发的权利证明材料;
2、SST圣方重组的资产是环宇钼业的股权,评估资产是已交税费的矿石部分,而不是土地、林地、山坡、路桥。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并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3、“曾经有过听从当地关于开采矿产资源安排的协议”是李松峰举报的惟一有力证据。这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因为《矿产资源法》规定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才拥有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辖权,栾川县根本没有矿产资源开采行政许可权。上述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成为地方拥有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权的依据,更不能成为李松峰拥有采矿权的依据。
4、洛阳地方明知自己没有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权,却通过私下协议的方式要求各方听从自己安排,将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搞体外循环,这不仅是典型的有法不依有令不止的违法行为,也是严重的违宪行为。
SST圣方资产重组,拟将矿山资产注入SST圣方。重组方案2007年4月获得有条件通过。由于“拟把龙沟钼矿的矿山资产也一起注入到上市公司”,龙沟钼矿与天罡矿业于2007年5月初向证监会报送了紧急申诉报告。证监会调查核实后,认为龙沟钼矿申诉的问题真实存在,且重组方未能按要求提交相关补充材料,证监会据此没有批准SST圣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做出暂不批复SST圣方恢复上市的申请。
对此,该函认为,“证监会仅凭李松峰的无理取闹、无证据举报,就此认定拟置入SST圣方的合法资产存在争议,并进而要求重组方首钢控股必须取得河南地方的‘支持函’才能批准重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理由是:“证监会不是有权的物权争议裁决机关,故龙沟钼矿向证监会提出异议不能仅提供所谓的证据材料,而是必须提供有权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件,即登记机关已变更的采矿权证,或人民法院支持龙沟钼矿享有采矿权的生效判决。证监会应当要求龙沟钼矿必须提供生效判决,而不是要求重组方首钢控股提供相应判决。重组方作为采矿权证的合法持有人,实体上“无需”、程序上也“无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二次确权的诉讼请求。”
并且,“国土资源部门发给富川矿冶的采矿证书是富川矿冶采矿权的惟一合法凭证。河南地方既不是国家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也不是有权裁判物权争议的司法机关,法律并未赋予当地具有处理物权争议的权利,当地就采矿权属问题表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SST圣方从2006年4月3日停牌至今已两年有余了,距2007年5月初遭到龙沟钼矿和天罡矿业的举报也已近一年了。公司目前“无生产经营性资产及生产经营业务”。
据4月26日的公告,SST圣方2007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财政补贴,当年实现每股收益0.0018元,2008年一季度实现每股收益-0.0009元。公告称,“公司正与公司当地及控股股东、重组方现正与洛阳富川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省、市、县等部门积极沟通,以获得相关部门对本公司资产重组的大力支持……若能取得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公司将置入优良资产,2008年度将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实质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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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关于采矿权属的态度无法律依据
《中国经济时报》不畏权贵、仗义执言,发表《地方ZF关于采矿权属的态度无法律依据》,道出了我们小股东的心声,说出了客观事实,我们4万个小股东和4万个家庭感谢中国经济时报。
我觉得,我们小股东要充分利用这个机会,向各大网站和论坛粘贴此篇文章,并利用各种渠道向各级领导提供,这篇文章比我们呐喊1万遍的作用还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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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ZJH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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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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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中国经济时报》真是的报道。
经济时报记者是昏了头,这个报快不行了、变成拉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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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有正义的媒体站出来了。。。!!!
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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